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7 人气:5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应急〔2026〕35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省级应急救援队伍:
现将《安徽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8月24日
安徽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管理,推动全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和能力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省级队伍”)是指满足省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相关建设标准,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正式命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省级队伍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深入践行“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重要训词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锻造过硬作风,提升专业救援能力。
第四条 省级队伍纳入全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为主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与技能竞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队伍遴选
第五条 根据全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规划和布局,省级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
2.依法登记、注册且具备相关应急抢险救援能力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组建的队伍;
3.队伍组织架构完整,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党组织和党建工作制度健全;
4.按照队伍专业类别规范配置开展重特大灾害事故救援所需装备器材,核心队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类别应急救援专业技能(术)培训合格证书、应急救援职业资格证书;
5.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地和应急救援训练基地或与满足相关条件的应急救援训练基地签订使用协议,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训练;
6.队伍机动范围覆盖全省,具备抵达灾害事故现场后独立运行保障72小时的能力。
第六条 省级队伍遴选按照推荐申报、审核评定、命名公布等程序执行。
1.推荐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队伍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应急管理厅推荐。
2.审核评定。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申请报告后,按照好中选优原则,采取资料核查、实地查勘、实兵拉动等方式对队伍建设、制度落实、预案管理、救援救灾、训练演练、装备器材配置等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纳入省级队伍。
3.公布命名。通过审核评定的队伍,由省应急管理厅发文公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队伍资格: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救援任务,或执行救援任务不坚决、不服从指挥调度,经指出不予整改的;
2.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3.给应急管理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队伍注销或解散的;
5.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省级队伍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职责,负责省级队伍的日常建设和管理。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省级队伍建设,协调调动省级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
第九条 省级队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按规定开展训练演练。建立队长、管理人员带班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在汛期、防火期、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或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准备,前置备勤力量。
第十条 强化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正规的备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和内部管理考核机制,规范队容、风纪,规范着装和标志标识,规范所属装备物资管理,严明队伍纪律要求,提高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队伍救援实力报备制度,每年3月底前通过省应急救援协调管理系统平台更新队伍人员、装备设施等基本信息情况。队伍驻地、队伍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
第四章 指挥调动
第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省级队伍参与灾害事故救援。省级队伍同时接受驻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本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指挥调度,执行相关抢险救援任务。
第十三条 需跨设区市抢险救援时,由事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对应急管理部要求或毗邻省份请求参加跨省增援行动的,由省应急管理厅向相关省级队伍下达前往增援指令。
第十四条 省级队伍接到指令后,应迅速集结队伍赶赴现场,并将出动人员、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及行进路线等情况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第五章 救援行动
第十五条 省级队伍到达灾害事故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交通管控、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省级队伍应当明确现场指挥人员,负责救援队伍行动管理。指挥人员受领任务后,结合实际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任务分工、指挥协同、通信联络、战勤保障等具体内容措施。
第十七条 现场指挥人员对本队伍行动安全全权负责,在确保队员自身安全前提下科学、有效实施救援。应急处置中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指挥人员有权临机决断,下达撤离命令,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机构。
第十八条 救援行动结束后,省级队伍根据现场指挥机构指令终止行动,清点人员、装备物资,组织移交任务,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后有序撤离。队伍归建后7日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救援总结以及相关文字、影像资料等。
第六章 救援保障
第十九条 省级队伍应当依法为参加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可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人身风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相关规定对参与应急救援的省级队伍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省级队伍采取自我保障和协同保障相结合方式参加救援行动。救援初期以省级队伍自我保障为主,后续救援保障中所耗费用,参加自然灾害救援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省级队伍根据省应急管理厅调派指令执行跨区域抢险救援行动的,由省应急管理厅按照相关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规定,协调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在执行抢险救援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省级队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伤亡的人员依法享受医疗、抚恤或其他保障政策,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省级队伍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