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 “驴友”自甘风险担主责 组织者承担5%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6-05-14 人气:0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户外登山活动组织者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法院判决:徐某向“驴友”刘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4.6万余元。
据悉,63岁男子刘某是一名登山爱好者。在参与徐某组织的费用均摊制户外登山活动时,刘某脱离队伍擅自攀爬陡峭危险的山顶,失足掉下山坡身亡。刘某家属认为,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法院起诉索赔30万元。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脱离队伍,擅自攀爬陡峭危险的山顶,因失足掉下山坡身亡,其自身明显具有过错,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应对自身遭遇的危险负责;徐某作为活动组织者,存在安全保障瑕疵,酌定承担5%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刘某家属4.6万余元。(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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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陈某在其建立的微信群内发布一日游活动的公告。王某交纳60元报名参与。在登山活动中,王某不幸意外坠落死亡。其亲属将陈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酌定被告陈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2023年9月,在河南省南阳市,李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徒步登山野炊戏水一日游”的信息,群内成员张某向李某交纳60元参与活动。在户外登山活动中,张某意外坠落死亡。张某亲属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承担张某死亡4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
点 评
这起登山遇难赔偿案的二审判决,是司法对费用均摊制户外活动责任边界的又一次清晰界定。这一判例提醒我们,户外安全从来不是某一方的独角戏,需要参与者与组织者相向而行,才能筑牢安全防线。“五一”假期即将来临,登山踏青、户外徒步活动火热,户外安全尤须注意。
对户外活动参与者而言,自甘风险不是一句冰冷的法律条文,而是对自然敬畏的底线。户外活动参与者要严格遵守队伍纪律,不擅自脱离队伍,若有特殊需求需提前向领队报备并获得同意,理性评估自身能力,不盲目挑战超出体能、经验范围的路线。对活动组织者来说,费用均摊不是“免责金牌”。组织者需承担基本的风险告知等义务,包括事前的风险评估、途中的人员管控、应急方案的制定等。

